服务条款
使用条款
以下是PetAir股份有限公司(PetAirJPN)提供的服务使用条款。请在使用前仔细阅读。
条款与责任
本使用条款(以下简称“本条款”)规定了PetAir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提供的宠物进出口支持服务“PetAirJPN”(以下简称“本服务”)的使用条件,以及本公司与用户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使用本服务者(以下简称“用户”)须在同意本条款后方可使用。如不同意本条款,则不得使用本服务。
颁布日期:2025年1月1日 / 最后修订日期:2026年7月10日
第1条(目的)
本条款旨在明确规定有关本服务使用的条件,以及本公司与用户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用户在使用本服务时,应恪守本条款的规定。
第2条(定义)
本条款中使用的主要术语的含义如下。
- “用户”:根据第3条与本公司签订本服务使用合同的个人或法人。
- “本服务使用协议”:本公司与用户之间就本服务的使用所签订的协议。
- “本公司网站”:由本公司运营的网站(https://petair.jp/)。
- “合作行政书士”:指与本公司建立业务合作关系的行政书士或行政书士法人,其直接受用户委托办理NACCS申请等根据《行政书士法》规定仅限行政书士作为职业从事的手续。
- “NACCS”:由进出口及港口相关信息处理中心股份有限公司运营的进出口及港口相关信息处理系统中,属于农林水产省动物检疫所管辖的动物检疫相关业务的部分(动物检疫相关业务NACCS)。
- “委托书”:用户向合作行政书士出具的、载明委托其办理NACCS申请等手续的书面文件(包括电子记录)。
- “本项手续费”:无论名称如何,指本公司作为本服务对价而在报价单或其他书面文件(包括电子记录)中载明的手续费(包括出口准备支持手续费)。
- “反社会势力等”:黑社会组织、黑社会成员、黑社会准成员、大会捣乱者、打着社会运动等旗号的流氓、特殊智力型暴力团体,以及其他与此类人员相当者。
- “法律法规等”:指法律、政令、省令、规则、条例、指南、法院判决、行政处分等,即所有具有强制力的规范。
- “个人信息”:指《个人信息保护法》(以下简称“个人信息保护法”)第2条第1款所定义的信息。
第3条(本服务的申请及合同的成立)
- 希望使用本服务的人士(以下简称“本服务申请者”)应在同意本条款内容的基础上,将本公司规定的注册信息输入并提交至本公司指定的申请表单(包括本公司LINE官方账号上的表单),并同时支付(结算)第6条规定的相关手续费,即视为已提交本服务的使用申请。
- 本公司在确认前款所述的申请及付款后,于本公司接受该申请之时,本服务使用合同即告成立。
- 如果希望使用本服务的申请人为法人,负责申请的人员应声明并保证其拥有代表该法人同意本条款并提交申请的合法权限。
- 如果符合以下任一情况,本公司可拒绝接受本服务申请者的申请,且无义务披露理由。(1) 提供的注册信息存在虚假、错误或遗漏的情况 (2) 属于反社会势力等,或过去曾属于此类,或者本公司合理判断其与上述势力有关联时 (3) 过去曾被拒绝使用本公司服务,或服务资格曾被撤销时 (4) 本公司合理判断使用本服务的目的违法或不当时 (5) 属于未成年人、成年被监护人、被辅助人或被协助人之一,且未获得必要的法定代理人等的同意时 (6) 其他本公司合理判断申请不适当的情况
- 若本公司未接受申请,且已收取款项,本公司将立即向用户退还全部款项。
第4条(本服务的提供及与合作行政书士的关系)
- 本公司不具备行政书士资格,根据《行政书士法》的规定,仅行政书士方可作为职业从事向政府机关提交文件的制作、提交及其他手续(以下简称“行政书士法定业务”),本公司不会自行将此类业务作为职业开展。
- 在本服务包含的一系列手续中,向NACCS及其他政府机关提交的、属于行政书士法定业务范围的手续(以下简称“NACCS申请等”),将由合作行政书士在直接接受用户委托后办理。
- 根据上一期规定,用户应向合作行政书士出具办理NACCS申请等手续所需的委托书,委托相关的合同关系由用户与合作行政书士之间直接建立。本公司并非该委托合同的当事人,不承担作为NACCS申请等事项受托人的责任。
- 本服务适用的动物为狗和猫。目前暂不提供其他动物的相关服务。
- 本公司将根据用户的委托,负责除NACCS申请等事项外,与用户就本服务相关的窗口业务及各项实务工作。具体而言,包括根据目的地国家的进口要求提供兽医处理指导;为获取各类英文证明文件提供手续指导及协助;收集、整理NACCS申请等所需的信息和资料,并转交合作行政书士及进行联络协调;协助与动物检疫所进行出口检验预约的相关事务联络及日程协调;安排当地代理并协助与目的地国政府机构等进行联络(在获得用户同意的情况下)、协助办理目的地国进口许可手续、预订宠物航班(包括货物运输)、以及准备其他进出口所需文件并协助办理相关手续。
- 本公司可在提供本服务的过程中,在办理NACCS申请等所需范围内,向合作行政书士提供从用户处获取的个人信息及相关资料,用户对此予以事先同意。合作行政书士对个人信息的处理,应遵守《行政书士法》、《个人信息保护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合作行政书士的规定。
第5条(本服务不涵盖的事项及用户的责任)
- 以下工作及手续不属于本服务范围,应由用户自行处理。(1) 在动物医院进行的兽医治疗(植入微芯片、各类疫苗接种、健康检查、为进行抗体检测而抽血等) (2) 出发当日或提前将宠物带至机场 (3) 获取动物医院开具的各类证明 (4) 与合作行政书士之间交换委托书,并配合身份验证手续
- 以下事项应由用户自行负责并承担相关费用:(1) 宠物的健康管理以及发生事故等情况时的应对措施;(2) 根据本公司或合作行政书士的指引进行运输准备及准备必要文件;(3) 抵达目的地后接收宠物、办理通关手续等各项事宜 (4) 准备适合宠物运输的航空箱及配套物品,并采取措施防止宠物对第三方造成伤害
- 用户应向本公司及合作行政书士提供有关宠物健康状况、疫苗接种记录、出行计划以及本服务执行所需的其他信息,且所提供信息应准确且为最新内容。因所提供信息存在错误、缺失或延迟而导致的不利后果、损害或额外费用,均由用户承担。
- 如果用户不接受本公司或合作行政书士的指导或委托,或者未采取适当措施,本公司可中止或暂停提供本服务,合作行政书士也可中止已受托业务的执行。
- 因用户未履行本条规定的责任而造成的损害或额外费用,应由用户承担。
- 本公司将随时提供履行本服务所需的信息和建议,但这并不免除用户的义务和责任。
第6条(本案手续费及相关费用)
- 用户在根据第3条申请本服务时,应一次性预付本公司在报价单等文件中列明的相关手续费。
- 付款方式应为向本公司指定账户汇款,或通过信用卡支付(Square)等本公司指定的方式。
- 当合作行政书士受托办理NACCS申请等业务时,其报酬原则上包含在本项手续费的明细中,由本公司代表用户支付给合作行政书士。本公司将在发票中明确标注行政书士报酬的相关项目。但若因案件内容、是否需要补充文件、申请次数增加等原因产生额外报酬或实际费用,本公司将在事先通知用户的基础上另行收取。
- 动物医院费用、进口许可申请费用、宠物航空运费、当地隔离检疫费用、关税及机场保管费、当地代理费以及其他未包含在本服务中的费用,均由用户承担。
- 本公司可能会因汇率波动、税制改革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对本项手续费金额进行调整。调整后的手续费仅适用于调整后签订的本服务使用合同,已签订的本服务使用合同中的手续费不会追溯变更。
第7条(取消及退款)
- 用户可通过本公司规定的方式通知本公司,从而自未来起解除本服务使用合同(以下简称“取消”)。
- 本服务使用合同成立后,若因用户自身原因取消,原则上本公司已收取的该项手续费不予退还。本服务是在合同成立后立即着手进行个性化旅行计划设计、需求调查、与相关方协调等工作的服务,本条款的处理依据是基于由此给本公司带来的业务及费用。
- 动物医院费用、检查费用、申请手续费、机票费用以及其他已发生或确定将发生的实际费用,均不在退款范围内。
- 无论前两项规定如何,若用户属于《消费者合同法》第2条第1款所规定的消费者,且根据前两项规定本公司决定不予退还的金额超过该法第9条第1款第1项所规定的平均损害金额时,本公司将退还相当于该超出部分的金额。
- 如果出行日期发生变更,本公司将尽可能配合新的行程安排,但届时可能会产生额外费用。
- 若因本公司应承担的责任导致无法提供本服务,无论前款各项规定如何,本公司将退还已收取的该项手续费。
- 若因自然灾害或其他既非本公司亦非用户所能归责的事由导致无法提供本服务,本公司将就未提供部分的相关手续费处理事宜,与用户进行诚挚协商。
- 若因合作行政书士应承担的责任导致无法办理NACCS申请等事宜,退款及其他责任应由用户与合作行政书士之间自行处理,本公司不承担任何责任。但本公司将在合理范围内协助解决相关问题。
第8条(免责声明)
- 本服务旨在协助办理进出口手续,对于以下事项,本公司不予保证,且除因本公司应承担责任的事由外,概不承担责任:(1) 航班延误、取消、事故,以及运输途中宠物受伤、身体不适、死亡等情况,以及因出发日期变更而产生的各项费用 (2) 用户能否按计划出发及完成运输 (3) 因宠物健康状况等原因被航空公司或相关主管部门拒绝运输 (4) NACCS申请等的受理与否、批准与否、审查所需天数、补正处理及其他因申请手续而产生的结果 (5) 因目的地国家法律法规、监管规定或运营方式变更而产生的影响 (6) 因自然灾害、战争、恐怖袭击、罢工、行政命令及其他不可抗力因素导致的延误或未能履行
- 本公司并不保证通过本服务能够满足与宠物进出口相关的所有法律要求。检疫、是否允许入境及其他最终决定均由相关主管部门作出,本公司无权对此施加影响。
第9条(责任划分及损害赔偿)
- 若因本公司应承担责任的事由,导致用户在本服务或本条款相关事宜中遭受损害,本公司应承担赔偿该损害的责任。
- 在前款所述情况下,除非本公司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否则本公司的赔偿责任范围仅限于用户实际遭受的通常且直接的损害,且其总额以该用户向本公司支付的本案手续费总额为上限。
- 除本公司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的情况外,对于特别损害、间接损害、利润损失、精神损害及其他类似损害,无论是否可预见,本公司均不承担责任。
- 若合作行政书士在履行受托业务(如NACCS申请等)过程中给用户造成损害,该损害的责任应由合作行政书士根据与用户之间的委托合同、《行政书士法》及相关法律法规承担,本公司不承担任何责任。
- 如果用户因使用本服务时自身应承担责任的原因,给本公司或合作行政书士造成损害,用户应承担赔偿该损害的责任。
- 本协议中关于免责或责任限制的规定,在《消费者合同法》及其他法律法规否定其效力的范围内,不予适用。即使在此情况下,该规定仍应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最大范围内保持效力。
第10条(个人信息的处理)
- 本公司将与提供本服务相关而获取的用户个人信息,根据本公司的隐私政策。并将根据《个人信息保护法》及其他法律法规等,妥善处理相关信息。
- 本公司将根据第4条的规定,在办理NACCS申请等所需范围内,向合作行政书士提供用户的个人信息及相关资料。用户同意本协议,即视为事先同意上述信息提供。
- 为履行本服务,若需向对方国家的政府机构、检疫部门、当地代理机构等(包括位于国外的第三方)提供个人信息,本公司将根据《个人信息保护法》第28条及其他法律法规,在征得用户同意后,在必要范围内提供该信息。
- 除前两项外,本公司除依据法律法规、为保护人的生命、身体或财产所必需且难以征得本人同意的情况,以及《个人信息保护法》第27条第1款各款规定的情况外,不会在未经用户同意的情况下向第三方提供个人信息。
第11条(通知与联络)
- 本公司向用户发送的通知或联系,将通过LINE、电子邮件、在本公司网站上发布公告以及本公司认为适当的其他方式进行。
- 当本公司向用户注册信息中包含的联系方式发送通知或联系时,该通知或联系应视为已在通常应送达之时送达用户。
- 用户如遇注册信息(包括联系方式)发生变更,应立即按照本公司规定的方式向本公司申报。对于因未及时申报而给用户造成的损失,本公司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12条(排除反社会势力)
- 本公司及用户均声明并保证,自身不属于反社会势力等,且今后也不会属于此类。
- 本公司及用户保证,不会自行或通过第三方实施暴力索要行为、超出法律责任范围的不当要求、威胁性言行或暴力行为、利用欺诈手段或胁迫手段进行的损害信用及妨碍业务的行为,以及其他与此类似的行为。
- 若本公司或用户违反本条规定,对方无需事先通知即可立即解除本服务使用合同。根据本条规定解除合同的一方,无需就该解除行为给对方造成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且有权就该解除行为给自己造成的损害向违约方请求赔偿。
第13条(本服务的中断与停止)
- 若出现以下任一情况,本公司可在不事先通知的情况下,中断或停止本服务的全部或部分内容。(1) 定期或紧急进行系统维护、检查、修理或变更时;(2) 因火灾、停电、自然灾害、战争、内乱、恐怖袭击、罢工或其他不可抗力导致本服务难以运营时;(3) 用户违反本条款且未响应本公司的整改要求时
- 本公司将在服务中断或暂停前尽可能提前通知;若因紧急且不可抗力的原因无法提前通知,则将在事后尽快通知具体原因及恢复时间。
- 对于因根据本条规定中断或停止本服务而给用户造成的损害,除非是由于本公司的故意或重大过失所致,否则本公司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14条(合同的解除)
- 若用户符合以下任一情形,本公司可在设定合理期限并发出催告后,解除本服务使用合同。但若因性质原因无法纠正,或遇紧急且不可避免的情况,则可不经催告立即解除合同。(1) 违反本条款,且在本公司要求整改后,未在合理期限内予以整改时 (2) 注册信息或提供的信息、资料存在重大虚假时 (3) 延迟履行本服务手续费及其他支付义务时 (4) 对本公司的联系在相当期间内未予回应,导致难以履行本服务时 (5) 违反第12条(排除反社会势力)时 (6) 其他被认定为破坏本公司与用户之间信任关系的相当事由时
- 若根据前款规定解除本服务使用合同,已收取的本项手续费及实际费用的处理,适用第7条(取消及退款)的规定。
- 如果因本公司应承担的责任导致本服务使用合同被解除,本公司将退还已收取的该笔手续费。
第15条(权利义务的转让等)
- 未经本公司事先书面同意,用户不得将本服务使用合同中的地位,或基于本条款的权利义务,转让、转移、设定担保或进行其他处置给第三方。
- 本公司在将本服务相关业务的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方时(无论采取业务转让、公司分立或其他形式),本公司有权将本服务使用合同中的地位、基于本条款的权利义务,以及用户的注册信息及其他信息,随该转让一并移交给受让方等,用户应事先同意此类权利义务的移交。
第16条(本协议的变更)
- 在符合以下任一情况时,本公司可对本条款进行修改:(1) 本条款的修改符合用户的一般利益时;(2) 本条款的修改不违反合同目的,且根据修改的必要性、修改后内容的合理性及其他与修改相关的情况来看,该修改是合理的时
- 若根据上一期内容对本条款进行修改,本公司将通过在本公司网站上发布、向用户发送电子邮件或其他合理方式,在生效日30天前公布修改后的条款内容及生效日期。若用户在生效日之后继续使用本服务,则视为用户已同意该项修改。
- 除前两条规定的情况外,本公司在征得用户个别同意后,可对本条款进行修改。
第17条(存续条款)
即使本服务使用合同终止,第5条、第7条至第10条、第15条以及第17条至第20条的规定仍继续有效。
第18条(可分性)
即使本协议的任何条款或其部分内容根据法律法规等被认定为无效或无法执行,本协议的其余条款及其部分内容仍将继续完全有效。
第19条(协商)
对于本条款未作规定的事项,或对本条款的解释产生疑义时,本公司与用户应本着诚意进行协商,并努力达成圆满解决。
第20条(准据法及管辖法院)
本条款及本服务使用协议应适用日本法律,并依据日本法律进行解释。若因本服务导致本公司与用户之间发生争议,将根据诉讼标的金额,由东京地方法院或东京简易法院作为一审的专属约定管辖法院。
关于本条款的咨询
PetAir Inc.
日本东京丰岛区南池袋 2-45-2-3605 号(邮编 171-0022
电话:03-4500-5308(工作日、周末及节假日 9:00~20:00)
如对本条款有任何疑问,请查询表格。请通过以下方式联系我们。同时根据《特定商业交易法》的规定请一并确认。
从一场对话开始
一旦确定了目的地,
接下来是关于准备工作的展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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