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条款
使用条款
本页载明株式会社PetAir(PetAirJPN)所提供服务的使用条件。请在使用前予以确认。
条款与责任
本《服务条款》(以下简称“本条款”)旨在规定株式会社PetAir(以下简称“本公司”)提供的宠物进出口支持服务“PetAirJPN”(以下简称“本服务”)的使用条件,以及本公司与用户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使用本服务者(以下简称“用户”)须在同意本条款的前提下使用本服务。如您不同意本条款,则无法使用本服务。
制定日期:2025年1月1日 / 最终修订日期:2026年7月10日
第1条(目的)
本条款旨在明确规定本服务的使用条件以及本公司与用户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用户在使用本服务时,应诚实遵守本条款的各项规定。
第2条(定义)
本条款中使用的主要术语,其含义如下。
- “用户”:指依据第3条与本公司订立本服务使用合同的个人或法人。
- “本服务使用合同”:指本公司与用户之间订立的、有关本服务使用的合同。
- “本公司网站”:指本公司运营的网站(https://petair.jp/)。
- “合作行政书士”:指与本公司开展业务合作的行政书士或行政书士法人,即就NACCS申请等依据日本《行政书士法》仅限行政书士方可作为业务办理的手续,直接接受用户委托者。
- “NACCS”:指由进出口·港湾相关信息处理中心株式会社运营的进出口及港湾相关信息处理系统中,由农林水产省动物检疫所主管的动物检疫相关业务部分(动物检疫相关业务NACCS)。
- “委托书”:指用户向合作行政书士出具的、载明委托其办理NACCS申请等手续之意旨的书面文件(包括电子记录)。
- “本服务费用”:指无论名目如何,作为本服务的对价,由本公司在报价单或其他书面文件(包括电子记录)中载明的费用(包括出口准备支持服务费)。
- “反社会势力等”:指暴力团、暴力团成员、暴力团准成员、总会屋、假借社会运动等名义的牟利团体、特殊智能暴力集团,以及其他与之相类似者。
- “法律法规等”:指法律、政令、省令、规则、条例、指南、法院判决、行政处分等一切具有强制力的规制。
- “个人信息”:指日本《关于保护个人信息的法律》(以下简称“个人信息保护法”)第2条第1款所定义的信息。
第3条(本服务的申请及合同的成立)
- 希望使用本服务者(以下简称“本服务申请人”)应在同意本条款内容的前提下,将本公司规定的注册信息填写并提交至本公司指定的申请表单(包括本公司LINE官方账号上的表单),并完成第6条所定本服务费用的支付(结算),以此进行本服务的使用申请。
- 本公司确认前款的申请及付款后,在本公司承诺该申请之时,本服务使用合同即告成立。
- 本服务申请人为法人时,办理申请的负责人应表明并保证其拥有代表该法人同意本条款并进行申请的正当权限。
- 存在下列任一情形时,本公司可以不承诺本服务申请人的申请,且不负有披露理由的义务。(1) 所提供的注册信息存在虚假、错误或遗漏的;(2) 属于或曾经属于反社会势力等,或本公司合理判断其与之存在关联的;(3) 曾被拒绝或被取消使用本公司服务的;(4) 本公司合理判断本服务的使用目的违法或不当的;(5) 属于未成年人、成年被监护人、被保佐人或被辅助人之一,且未取得必要的法定代理人等同意的;(6) 其他本公司合理判断不宜承诺其申请的情形。
- 本公司未承诺申请时,如已收取款项,本公司将迅速向用户全额退还。
第4条(本服务的提供及与合作行政书士的关系)
- 本公司并非拥有行政书士资格者,对于依据日本《行政书士法》仅限行政书士方可作为业务办理的、向政府机关提交的文件的制作与提交及其他手续(以下简称“行政书士法定业务”),本公司自身不会作为业务进行办理。
- 本服务所包含的一系列手续中,向NACCS及其他政府机关提出的申请中属于行政书士法定业务的手续(以下简称“NACCS申请等”),由合作行政书士直接接受用户委托后办理。
- 依据前款,用户应向合作行政书士出具办理NACCS申请等手续所需的委托书,有关委托的合同关系直接在用户与合作行政书士之间成立。本公司不成为该委托合同的当事人,亦不承担作为NACCS申请等受托人的责任。
- 本服务的对象动物为犬和猫。其他动物目前暂不受理。
- 本公司基于用户的委托,办理除NACCS申请等以外的、与本服务有关的用户窗口业务及全部实务。具体包括:根据目的地国家的进口要求提供兽医学处置的指引;提供获取各类英文证明书的手续指引及取得支持;收集、整理NACCS申请等所需的信息与资料,转交合作行政书士并进行联络协调;协助与动物检疫所出口检查预约相关的事务联络及日程调整;安排当地代理并协助与目的地国家政府机构等的联络(经用户同意时);协助办理目的地国家进口许可的取得手续;预订宠物航班(包括货物运输);以及协助准备进出口所需的其他各类文件及事务手续。
- 本公司可在办理NACCS申请等所需的范围内,将在提供本服务的过程中从用户处收到的个人信息及相关资料提供给合作行政书士,用户对此预先表示同意。合作行政书士对个人信息的处理,依照《行政书士法》、《个人信息保护法》及其他相关法令以及合作行政书士的规定执行。
第5条(本服务范围外事项及用户的责任)
- 下列作业及手续不属于本服务的范围,由用户自行办理。(1) 在动物医院进行的兽医学处置(微芯片植入、各类疫苗接种、健康检查、抗体检测采血等);(2) 出发当天或提前将宠物送至机场;(3) 获取动物医院签发的各类证明书;(4) 与合作行政书士之间办理委托书的签署,并配合身份确认手续。
- 下列事项由用户自行负责并承担相应费用。(1) 宠物的健康管理及发生事故等情况时的应对;(2) 根据本公司或合作行政书士的指引进行运输准备及备齐所需文件;(3) 抵达目的地后宠物的接收、清关手续等各项事宜;(4) 准备适合宠物移动的航空箱及附属物品,并采取防止宠物危害第三方的措施。
- 用户应向本公司及合作行政书士提供宠物的健康状况、疫苗接种史、出行计划及其他履行本服务所需的信息,并确保内容准确且为最新。因所提供信息的错误、不足或延迟而产生的不利、损害或额外费用,由用户承担。
- 用户不配合本公司或合作行政书士的指引、要求,或未采取适当应对时,本公司可以中止或暂缓提供本服务,合作行政书士亦可中止履行其受托业务。
- 因用户未履行本条所定责任而产生的损害或额外费用,由用户承担。
- 本公司将随时提供履行本服务所需的信息和建议,但这并不免除用户的义务或责任。
第6条(本服务费用及相关费用)
- 用户在依据第3条申请本服务时,应一次性预付本公司在报价单等文件中列明的本服务费用。
- 支付方式为向本公司指定账户汇款,或通过Square进行信用卡支付等本公司指定的方式。
- 合作行政书士接受NACCS申请等委托时的行政书士报酬,原则上包含在本服务费用之内,由本公司代用户向合作行政书士支付。本公司将在账单中明确列示行政书士报酬的相应项目。但因案件内容、是否需要补充文件、申请次数增加等原因产生额外报酬或实际费用时,将事先通知用户后另行请款。
- 动物医院费用、进口许可申请费用、宠物航空运费、当地隔离检疫费用、关税及机场保管费、当地代理费用以及其他不包含在本服务内的费用,由用户承担。
- 本公司可能因汇率变动、税制修订及其他不得已的事由调整本服务费用的金额。调整后的费用适用于调整后成立的本服务使用合同,已成立的本服务使用合同的费用不会被追溯变更。
第7条(取消及退款)
- 用户可通过本公司规定的方式通知本公司,面向将来解除本服务使用合同(以下简称“取消”)。
- 本服务使用合同成立后,因用户自身原因取消的,原则上本公司已收取的本服务费用不予退还。本服务是在合同成立后立即着手个别出行计划的设计、相关要求的调查、与相关方的协调等的服务,本款的处理方式是基于由此给本公司产生的业务及费用而定的。
- 动物医院费用、检测费用、申请手续费、航空运费以及其他已经发生或已确定将会发生的实际费用,亦不属于退款对象。
- 尽管有前两款的规定,当用户属于日本《消费者合同法》第2条第1款所定的消费者,且依据前两款本公司不予退还的金额超过同法第9条第1款第1项所定的平均损害额时,本公司将退还相当于该超出部分的金额。
- 预定出发日期发生变更时,本公司将尽可能配合新的日程,但届时可能产生额外费用。
- 因可归责于本公司的事由无法提供本服务时,无论前述各款如何规定,本公司均将退还已收取的本服务费用。
- 因天灾及其他不可归责于本公司和用户任何一方的事由导致本服务无法提供时,本公司将就未提供部分所对应的本服务费用的处理,与用户诚意协商。
- 因可归责于合作行政书士的事由导致NACCS申请等无法履行时,退款及其他责任由用户与合作行政书士之间处理,本公司不承担责任。但本公司将在合理范围内为其解决提供协助。
第8条(不保证)
- 本服务是支持进出口手续准备的服务,对于下列事项,本公司不作保证,且除存在可归责于本公司的事由外,不承担责任。(1) 航班的延误、取消、事故,运输途中宠物的受伤、身体不适、死亡等,以及因出发日期变更产生的各项费用;(2) 按用户预定的日程实现出发及运输;(3) 航空公司或有关当局以宠物身体状况等为由拒绝运输;(4) NACCS申请等的受理与否、许可与否、审查所需天数、补正应对及其他因申请手续产生的结果;(5) 因目的地国家的法令、法规及其实际执行的变更而产生的影响;(6) 因天灾、战争、恐怖活动、罢工、行政命令及其他不可抗力导致的延迟或不履行。
- 本公司不保证通过本服务即可满足宠物进出口相关的全部法律要求。检疫、入境的准许与否及其他最终判断由有关当局作出,本公司并不处于能够左右该判断的立场。
第9条(责任划分及损害赔偿)
- 本公司就本服务或本条款相关事项,因可归责于本公司的事由给用户造成损害时,承担赔偿该损害的责任。
- 在前款情形下,除本公司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外,本公司的赔偿责任范围仅限于用户实际发生的通常且直接的损害,且其总额以该用户向本公司支付的本服务费用总额为上限。
- 除本公司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的情形外,对于特别损害、间接损害、逸失利益、精神损害及其他类似损害,无论能否预见,本公司均不承担责任。
- 合作行政书士就其受托业务(NACCS申请等)给用户造成损害时,与该损害有关的责任由合作行政书士依据其与用户之间的委托合同、《行政书士法》及相关法令承担,本公司不承担责任。
- 用户在使用本服务的过程中,因可归责于自身的事由给本公司或合作行政书士造成损害时,用户应承担赔偿该损害的责任。
- 本条款中有关免责或责任限制的规定,在依据《消费者合同法》及其他法令被否定效力的范围内不予适用。即便在此情形下,该规定仍在法令允许的最大范围内保持效力。
第10条(个人信息的处理)
- 本公司对于在提供本服务的过程中取得的用户个人信息,将依照本公司的隐私政策以及《个人信息保护法》及其他法律法规等,予以妥善处理。
- 本公司依据第4条,在办理NACCS申请等所需的范围内,将用户的个人信息及相关资料提供给合作行政书士。用户同意本条款,即视为对该提供预先表示同意。
- 为履行本服务,需要向目的地国家的政府机构、检疫当局、当地代理等(包括位于外国的第三方)提供个人信息时,本公司将依照《个人信息保护法》第28条及其他法令,在取得用户同意后,在必要范围内提供。
- 除前两款所述情形外,本公司不会在未经用户同意的情况下向第三方提供个人信息,但基于法律法规的情形、为保护人的生命、身体或财产所必需且难以取得本人同意的情形,以及其他《个人信息保护法》第27条第1款各项所定的情形除外。
第11条(通知及联络)
- 本公司对用户的通知或联络,通过LINE、电子邮件、在本公司网站上公示及其他本公司认为适当的方式进行。
- 本公司向用户注册信息中所载的联系方式发出通知或联络时,该通知或联络视为在通常应当到达之时到达用户。
- 注册信息(包括联系方式)发生变更时,用户应迅速按照本公司规定的方式向本公司申报。因怠于申报而给用户造成的不利,本公司不承担责任。
第12条(排除反社会势力)
- 本公司及用户表明并保证,自身不属于反社会势力等,且将来亦不属于。
- 本公司及用户保证,不自行或利用第三方实施暴力性要求行为、超出法律责任的不当要求、胁迫性言行或行使暴力、以欺诈或威力损害信用及妨碍业务的行为,以及其他与之相类似的行为。
- 本公司或用户违反本条时,对方可以不经催告立即解除本服务使用合同。依据本条实施解除的当事人,对因该解除给对方造成的损害不承担赔偿责任,并且可以就因该解除给自身造成的损害,向违反方请求赔偿。
第13条(本服务的中断与停止)
- 存在下列任一情形时,本公司可以不经事先通知,中断或停止本服务的全部或一部分。(1) 定期或紧急进行系统的维护、检查、修理或变更时;(2) 因火灾、停电、天灾、战争、内乱、恐怖活动、罢工及其他不可抗力,导致本服务的运营出现困难时;(3) 用户违反本条款且不配合本公司的整改要求时。
- 本公司在中断或停止时将尽可能事先通知;因紧急且不得已的事由无法事先通知时,将在事后迅速告知其理由及恢复的预期。
- 对于因依据本条中断或停止本服务而给用户造成的损害,除本公司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的情形外,本公司不承担责任。
第14条(合同的解除)
- 用户存在下列任一情形时,本公司可以在规定相当期限进行催告后,解除本服务使用合同。但性质上无法整改,或情况紧急且不得已时,可以不经催告立即解除。(1) 违反本条款,经本公司要求整改后,在相当期限内仍未整改的;(2) 注册信息或所提供的信息、资料存在重大虚假的;(3) 迟延履行本服务费用及其他付款债务的;(4) 对本公司的联络在相当期限内无回应,导致本服务难以履行的;(5) 违反第12条(排除反社会势力)的;(6) 其他存在足以认定本公司与用户之间的信赖关系已遭破坏的相当事由的。
- 依据前款解除本服务使用合同时,已收取的本服务费用及实际费用的处理,准用第7条(取消及退款)的规定。
- 因可归责于本公司的事由导致本服务使用合同被解除时,本公司将退还已收取的本服务费用。
第15条(权利义务的转让等)
- 未经本公司事先书面承诺,用户不得将本服务使用合同上的地位或基于本条款的权利义务转让、移转给第三方,或提供担保及作出其他处分。
- 本公司将本服务相关事业的全部或一部分转让给第三方时(无论事业转让、公司分立或其他任何形式),可以随该转让将本服务使用合同上的地位、基于本条款的权利义务,以及用户的注册信息及其他信息,由该受让方等承继,用户对此预先表示同意。
第16条(本条款的变更)
- 存在下列任一情形时,本公司可以变更本条款。(1) 本条款的变更符合用户的一般利益时;(2) 本条款的变更不违反合同目的,且综合变更的必要性、变更后内容的相当性及其他与变更有关的情况,属于合理变更时。
- 依据前款变更本条款时,本公司将在生效日期的30日前,通过在本公司网站公示、向用户发送电子邮件及其他合理方式,公布变更后条款的内容及生效日期。用户在生效日期后继续使用本服务的,视为同意该变更。
- 除前两款所定情形外,本公司还可以通过取得用户的个别同意,变更本条款。
第17条(存续条款)
即使本服务使用合同终止,第5条、第7条至第10条、第15条以及第17条至第20条的规定仍继续有效。
第18条(可分性)
即使本条款的任一条款或其一部分被依据法律法规等判定为无效或无法执行,本条款的其余条款及其部分仍继续保持完全效力。
第19条(协商)
对于本条款未作规定的事项,或本条款的解释产生疑义时,本公司与用户应本着诚意进行协商,努力寻求圆满解决。
第20条(准据法及管辖法院)
本条款及本服务使用合同以日本法律为准据法,并依照日本法律进行解释。因本服务在本公司与用户之间产生纠纷时,根据诉讼标的金额,以东京地方法院或东京简易法院为第一审专属协议管辖法院。
关于本条款的咨询
株式会社PetAir
〒171-0022 东京都丰岛区南池袋 2-45-2-3605
电话:03-4500-5308(工作日、周末及节假日 9:00~20:00)
有关本条款的问题,请通过咨询表单与我们联系。此外,请一并确认基于特定商业交易法的标示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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